文章類型:資質轉讓發布時間:2024-06-11 10:45:13作者:Chris
眾所周知,基于建筑業企業資質與建筑企業本身的“依附性”特點,在法律上是禁止作為“商品”轉讓的。但建筑業企業為承接相關工程,以及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需要不得不努力獲取相應的企業資質,這就導致建筑企業資質轉讓市場一直比較活躍,因此產生了不少的法律糾紛。
為何法律禁止工程資質轉讓
無論舊規還是新規均對建筑企業取得相應的資質規定具體條件,一般要求建筑企業必須具備相應資質要求的凈資產、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工程業績和必要的技術裝備,也就是說工程資質與建筑企業本身具備明顯的依附性和不可輕易分離的特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明確禁止建筑企業對外轉讓或出借資質,違反規定將承擔相應行政甚至刑事責任。究其原因是因建筑資質事關建筑質量,進一步說有關社會公共安全,如不具備資質和能力的主體通過借用、受讓等形式取得資質證書,可能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重大威脅,因此法律規定禁止資質轉讓并非單純屬于管理性規定,亦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法律允許的建筑企業資質變更及變更方式
建筑企業資質一般是禁止轉讓或轉移的,但基于建筑企業資質依附的建筑企業本身根據《公司法》規定可能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故絕對禁止建筑企業資質轉讓或轉移與《公司法》規定相矛盾,也不利于建筑企業經營發展,故國家對建筑企業資質在特定條件下許可變更亦進行了明確規定。
實務中建筑企業轉讓建筑資質實現方式
基于通知規定的建筑企業資質可變更幾種方式,這也為建筑企業轉讓資質獲利提供了可操作空間。從建筑企業資質轉讓方式成本及難易程度分析,在市場中采取合并方式進行轉讓的極少存在,這種方式一般不符合資質轉讓雙方的交易目的。從交易便利性、成本及風險控制角度考慮,在實踐中采取“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方式進行資質轉讓最為普遍,一般操作轉讓方法為:
(1)資質需求方與資質提供方進行重組,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一方實現對另一方的全資控股,在完成控股后采取分立的方式將資質分立到資質需求方,在分立完成后再次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最終完成資質的轉讓;
(2)資質提供方設立全資子公司(或已有的無債權債務糾紛的子公司),并根據轉讓資質要求,對子公司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相關技術裝備進行配備后,然后通過建筑資質分立的模式將資質變更到全資子公司名下,最后再將全資子公司的股權進行轉讓,最終完成建筑企業資質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