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類型:建筑行業動態發布時間:2024-10-12 14:13:19作者:Chris
為進一步落實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檢查工作,促進建筑施工企業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印發《上海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落實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檢查工作,促進建筑施工企業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印發《上海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管理辦法》。詳見↓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建筑施工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對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管理,促進建筑施工企業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等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的審批后續項目監管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 審批后續項目監管是指本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決定后,兩個月內對建筑施工企業新建項目進行安全生產條件核查。 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是指本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的監督檢查,包括施工現場監督檢查和企業專項抽查。 市、區各監管部門每年度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建筑施工企業數量不少于管理范圍內企業總數的5%。 第三條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綜合監督管理。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市安質監總站”)受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委托,負責安全生產許可批后具體監督管理,并承擔含有一級及以上資質等級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審批后續項目監管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 各區建設行政部門或受委托的區建設工程監管部門負責對注冊在轄區內二級及以下(含不分級)、勞務資質等級建筑施工企業的審批后續項目監管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 本市各專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許可審批后續各專業工程項目監管。 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管理工作應遵循企業自律、部門監管的原則。 二 企業管理 三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告知承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兩個月內的新建項目(辦理安全生產許可延期情形除外)進行項目安全生產條件承諾核查。 當新建項目存在跨區域管理情形時,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管理負責部門向項目監管部門提出項目核查要求,項目監管部門完成項目核查后反饋核查結果。 四 監管處置 第十三條 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項目日常監管中發現建筑施工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應責令整改,并將檢查情況錄入監督系統。 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由項目監管部門向項目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負責部門提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核查要求,核查發現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 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專項抽查中,發現建筑施工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應責令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依法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將錄入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平臺,并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外省市進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已經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依法暫停其在本市承接新的工程項目,并移交企業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處理。